基于私法自治、所有权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与精神,继承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承认和保护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自由,但遗嘱自由不得逾越法律的基本边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差异,各地法院、不同法官对某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关于遗嘱中将财产遗赠给身份具有争议的人的内容是否有效?具体可参见上文“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确定”一节。还有,关于遗嘱中“限制改嫁”的内容是否有效?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主张无效的观点主要基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认为侵犯了配偶再婚的合法权利,不符合公序良俗,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代表案例】
遗嘱中限制改嫁内容因侵犯婚姻自由,被认定无效[19]
被继承人黄某在《遗嘱》中载明配偶不得改嫁且遗嘱的后续条款均应基于该条成立:“……一、本人如遇不测,爱人梁某需照顾好女儿黄某甲,并培养其成才,永不得改嫁(以下条款均需在本条成立确认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无效)……”。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三审法院均认为《遗嘱》侵犯了梁某的婚姻自由,应属无效。那么,该条的无效是否导致整个《遗嘱》无效?一审法院对此作了详细论证,认为法律并未对于附加义务不可履行的情况给出明确的法律评价,但从《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权,处理遗嘱问题也应当依据两个原则:最大化地向遗嘱人的意思靠拢、兼顾其他人的利益。遗嘱人黄某在《遗嘱》中明确其他条款均需在第一条成立确认的前提下进行,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并不是梁某拒不履行的附加义务,且梁某未对《遗嘱》提出异议,故《遗嘱》中“梁某永不得改嫁”的义务无效,并不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实践中,也有认为相关遗嘱内容有效的观点。
【代表案例】
法院认为若改嫁不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遗嘱有效[20](www.xing528.com)
原告靳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系夫妻关系,靳某诉争排除妨害涉及的房产为两人婚后居住的房屋,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庭审中,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提交王某的一份遗嘱,证明靳某改嫁后不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该案中,靳某的诉讼代理人为现任丈夫董某。因靳某未能证明遗嘱系伪造,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靳某的诉讼请求,靳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河北高院驳回靳某的再审申请。
【代表案例】
法院根据遗嘱,在判决中明确居住权的期限至再婚止[21]
被继承人顾某的自书遗嘱载明其居住的房屋,配偶张某可继续居住,直到改嫁或身故为止(两种情况满足一种),但仅拥有居住权,房屋产权由儿子顾某甲所有。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予以确认,将系争房屋判给被告顾某甲所有,原告张某可继续居住该房屋(若原告张某再婚,则居住期限至其再婚之日止)。二审法院维持该项判决。
馨泽®观点
因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遗嘱的有效要件,此外,还要关注《民法典》规定的不同形式的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如果对遗嘱有效要件存在困难或疑问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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