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4—1139条明确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和不同遗嘱形式所对应的具体要求,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无论是个人自行处理遗嘱订立事宜还是选择第三方遗嘱服务机构,在形式上都应该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细节,确保形式上没有瑕疵。例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应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由见证人之一担任代书人;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在《继承法》中未有规定。《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关于打印遗嘱、夫妻共同遗嘱、录像遗嘱等当时法律未有规定的遗嘱形式的探讨。未来,或许还会出现新的遗嘱订立方式,但无论如何,遗嘱人面对新型遗嘱形式须格外慎重,应在了解现行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产生争议。(www.xing528.com)
(二)遗嘱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若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假设甲的遗嘱载明在其死亡后,其遗产先由乙继承,在一定期限届满后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其遗产再由丙继承。乙继承了甲的遗产后,在相关期限届满前或条件成就前也订立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的财产(包括从甲处继承的部分)由丁继承。那么,乙的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涉及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也与我国继承相关法律暂未纳入的后位继承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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