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4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实践中,代书遗嘱相较于自书遗嘱,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容易受到挑战。一份相对完美的代书遗嘱应满足诸多条件,在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可以关注遗嘱订立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①是否由遗嘱人本人提出订立遗嘱的意愿;②在订立遗嘱时,有利害关系的陪同人员是否回避;③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充分询问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全程参与;④录音录像虽非代书遗嘱法定的形式要件,但完整的录音录像有助于展示代书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⑤遗嘱人分配财产的意思、代书遗嘱的形成、遗嘱人确认代书遗嘱并签字捺印等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是否满足时空一致性。
【代表案例】
遗嘱人在遗嘱订立后明确表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反映遗嘱代书及见证的过程,且有医疗记录显示遗嘱订立时遗嘱人的视力水平低下,法院认定遗嘱无效[18](www.xing528.com)
该案中,被继承人刘某与前夫梁某共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梁某甲、次女梁某乙、三女梁某丙以及儿子梁某丁。庭审中,梁某甲提交一份《律师见证书》,根据经见证的代书遗嘱,刘某的遗产全部由梁某甲继承。梁某甲又提交了刘某立遗嘱时的两段现场视频,其主要内容为见证人告知刘某已按照其意愿书写了遗嘱,刘某在见证人的帮助下在遗嘱和委托书上签名、捺印。梁某丁则认为见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并提交梁某丙与刘某的对话录音一份,欲证明刘某曾明确向梁某丙表示对遗嘱的内容并不知情,是在迫于无奈之下才在遗嘱上签了字。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律师见证书》所见证的代书遗嘱不能被认定为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梁某甲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认为虽然梁某甲提交了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但遗嘱人刘某事后明确表示其在受胁迫和不知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在遗嘱上签字、捺印。整个遗嘱见证过程中,未能反映代书遗嘱及见证的过程(梁某甲所提交的视频光盘并未记录刘某立遗嘱的全过程,录像画面中仅仅显示了两个人见证了刘某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捺印的过程,没有显示见证最重要的遗嘱人口述遗嘱、代书人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亦未能清楚、明确地证实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而导致法院无法核实刘某在代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时间段正值遗嘱人刘某住院治疗期间,相关医疗检查记录显示其视力水平低下。基于以上原因,法院未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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