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1]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其次是遗嘱,在没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相较于法定继承具有诸多优势,体现在减少争议、简化流程、提供财产线索、避免财产分流、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等方面。
在我们实际处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客户王老先生系家中老幺,一个人在上海生活,没有子女。王老先生的曾祖父曾在外地留有一处几百平方米的老宅,后来动迁。因王老先生年事已高,又不在老宅居住,故从不关心老宅后续情况。直到被十余名小辈起诉到老宅所在地的法院要求法定继承,并依法分割老宅相应的动迁款,接到诉状的王老先生才得知,原来老宅动拆迁后可以依照规定分得数套商品房,外加一笔金额不少的补偿款,因为联系不到部分继承人,且继承人之间分配意见不统一,动迁组担心激化家庭矛盾,便将动迁款冻结,商品房房源也迟迟未予确定,遂引发该继承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案件。王老先生被其他继承人“集体起诉”而莫名成为本案被告。王老先生很恼火,他认为自己与人无争,一把年纪了却还要被告上法庭,越想越来气,吃不下睡不着,更是无法理解其他继承人的做法,导致原、被告间的亲属关系十分紧张。
事实上,在笔者代理客户处理继承案件的过程中常常发现,因为未留遗嘱,继承人无法清楚地了解遗产的范围、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在实务中,法院对调查令的开具非常慎重,在调查事项或调查机构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不愿意开具调查令。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十分犯难,只能被迫抽丝剥茧,不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进行连环调查,一点点寻找财产线索,打开确定遗产范围的突破口。(www.xing528.com)
因为未留遗嘱,继承人往往在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办理继承手续时会遇到各种各样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难题。
因为未留遗嘱,所有依法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有权对遗产“分一杯羹”,在物质利益充满诱惑的今天,不少继承人都难以抵抗这“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于是纷纷加入了这场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争夺战,由于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存在,最终的结果也许是被继承人无法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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