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想要顺利继承也离不开继承权公证这类法律相关程序的帮助。以房产继承为例,如果因为继承需要申请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中心往往会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其他类似的产权变更手续也会有此要求。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难题,继承权公证等手段应运而生。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凭此公证书及其他相应证明,继承人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进行产权变更手续。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为例,根据公证处的相关说明,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到场,如果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则由其监护人到场;如果其中有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则应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且其转继承或代位继承人也应到场。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到场,但需另行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说明书》。
在上述相关继承人到齐后,公证处还会审查相应的证明文件与材料,包括证明人员身份的材料、证明人员关系的文件以及证明财产权属的文件三大类。主要材料如下。
(1)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有死亡日期的《火化证明》;
(3)被继承人的报死亡《户口簿》原件或警署出具的报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4)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所有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情况)由档案保管部门出具档案摘录证明;(www.xing528.com)
(6)被继承人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等原件;
(7)被继承人有效遗嘱原件;
(8)被继承人的亲属已死亡的,应提供其《死亡证明》及报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9)房产证;
(10)被继承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证明。
上述文件要求看似复杂,但很多都是我们生活中常备在手边的文件,获取方式并不困难。比起通过诉讼确定继承权,继承权的公证相对来说更为简便,且可以通过提前筹划减少风险,不失为一种可以尝试的手段。
正因为继承权公证相对便捷,实践中也出现过有人利用虚假的继承权公证骗取房产登记的情况。根据2017年《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在2016年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其中一起公证中的当事人彭某前往该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声称自己的父母已经过世,并请一人假冒自己的妹妹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之后,公证员冯某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彭某凭借该公证书将父母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了过户抵押。后来东窗事发,有关部门经核实才发现彭某谎称父母双亡并请人假冒妹妹签字的事实,并对公证员和公证处进行了处罚。有鉴于此,继承权公证的审查会越来越严格,相关程序也会越来越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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