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而言,一对老夫妻退休多年,在上海有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双方共有4个子女。老太太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老太太病故后几个月,老先生与一位比自己小十几岁的阿姨一起在原来的老房子共同居住生活。又过了几个月,老先生(原告)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老太太的遗产(双方共有房产中属于老太太的房产份额),由老先生享有全部房产份额,子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老先生对子女予以折价补偿。
这个案情,不由让人联想到《都挺好》中的剧情,大儿子及女儿出资给苏大强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苏大强一人名下,苏大强想与保姆结婚并在产证上为保姆加名,在小儿子的“威胁”下,苏大强未能“履行结婚及房产加名的承诺”,于是苏大强就在未与子女商量的情况下,把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子卖掉,携带苏大强认为的“大额款项几十万元”去找保姆,想要一起共度晚年,结果被拒之门外。
(一)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
原告坚持要求以折价补偿方式分割遗产,房屋的产权归属原告,原告按被告继承份额相应比例支付折价补偿。主要理由为:一是原告对案涉房产拥有的产权份额大(1/2+1/10=6/10),且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子女们都另外有自己的住房,案涉房产应当归属原告。二是原告年龄大了爬不动楼,案涉房屋楼层高且没有电梯,需要置换为电梯房,只有产权全部归属原告且完成变更登记,原告才能自由置换房屋。三是原告与子女关系不融洽,房产共有基础丧失。如果房产共有,子女作为共有产权人是绝对不会配合置换房屋的,房屋不能按原告意愿予以置换,不利于保障原告作为老年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益。四是家庭不动产按份共有的基础应以共有产权人均同意或有共同使用该不动产的需要为前提。原告不同意按份共有且同意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因此案涉房产应折价分割,不应按份共有。
被告坚持不同意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遗产,要求按产权份额分割。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放弃部分继承份额,由原告享有更高的房产产权份额。被告方的主要理由包括如下四点。
一是原告系4个被告的父亲,家庭成员继承房产为共同共有,且共有基础存在。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院也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费某某病故后,对属于费某某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各继承人因继承获得的房产的初始状态为共同共有。对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在共有基础存在时,应该按份共有而不是折价补偿。
二是案涉房产按产权份额分割更有利于保障原告的老年人权益。案涉房产按份共有,房屋仍由原告居住,只是在产证上根据继承份额记载各个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并未增加原告的任何负担,也不影响原告对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如果原告需要置换房产,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作为按份共有人也会配合原告进行置换。
三是折价分割既不利于保障原告权益,也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而且被告合法权利会落空。以折价款方式分割涉案房产不利于保障原告作为老年人的权益。住房是老年人养老的基础。若折价补偿,原告一旦获得全部产权,从原告在被继承人(原告的妻子、被告的母亲)过世后的行为来看,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很快将“擅自卖房”,必然导致其“老无所居”,其晚年生活将丧失保障。将来原告无房可住而要求到被告家中居住也是被告不能承受之重,将影响五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即使案件判决结案了,但纠纷并未解决。
四是原告是退休工人并无支付折价款的能力。以折价款方式分割房产将实际影响原告的现金性资产,对其生活带来不便。而四位被告分别是生活担子很重的中年人,经济条件一般。如果原告不实际支付折价款,则被告的法定权利落空,使折价款的判决成为空文。
(二)法律分析
双方各持己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会如何判决?法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是折价补偿还是按产权份额按份共有?根据相关规定,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既可以折价补偿,也可以共有(分割产权份额,按份共有)。司法实务中,有判决支持折价补偿,也有判决支持按产权份额分割。
【代表案例】
房产归一人所有,由此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31]
涉案两处房产为原告温某与被继承人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郭某某生前未就案涉房产订立遗嘱,故发生法定继承。郭某某对案涉房产所占的1/2份额有5个法定继承人,每人各占1/5。温某占6/10的份额。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均表示其所占的份额无偿赠与温某,故案涉房产温某占9/10的份额,郭某甲占1/10的份额。 (www.xing528.com)
由于案涉房产一直以来都是由原告温某居住使用,且原告温某已占有案涉房产的大部分份额,从利于房产的使用及便于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应对案涉房产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案涉房产产权归属温某所有,温某按房产评估价的1/10向郭某甲支付折价款。
【代表案例】
房产归部分继承人按份共有,其他继承人获得折价款[32]
该案的继承人张某主张要求按份取得房屋折价款,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请,要求按份额与褚某、凌某共有系争房屋。考虑到系争房屋现由褚某实际居住,且双方系继母子关系,长期关系不睦,若系争房屋由双方共有,则易引发矛盾,不利于解决纠纷。综上,考虑到褚某、凌某本身对系争房屋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加上其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显然其对系争房屋享有较多的产权份额,从有利于遗产的效用、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系争房屋归褚某和凌某按份共有,由褚某对张某作适当的经济补偿较为合适。
【代表案例】
房产归全部继承人按份共有[33]
因涉案房产价值较大,房屋类型为新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市场上并无同类型房产可供询价,当事人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到庭的当事人除了张甲外,均表示不要房屋产权,要求获得折价款。而任何一个继承人获得房屋产权,都需要支付其他继承人较大数额的折价款,故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为宜。
馨泽®观点
第一,按产权份额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继承人一致同意的;二是继承人众多的;三是房屋价值较大,不具有支付折价款能力的;四是房产价值无法确定(当事人对系争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不申请估价,也不同意竞价,导致房产价值无法确定)的。
第二,按折价补偿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继承人一致同意的;二是部分继承人要求份额分割,部分继承人要求折价补偿,且不存在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三是继承人之间有矛盾,按份共有不利于化解矛盾的。
第三,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因素包括:折价补偿还是按份共有。法院裁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房产居住使用情况。当事人是否居住(占有)该房产;当事人是否患病;居住在该房屋内是否方便生活。二是当事人所占房产份额。三是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房产份额折价款,如果房产价值较大,判决将房屋产权归属于部分继承人,而如果该继承人不具备支付相应折价款能力,则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由继承人根据继承份额的比例按份共有,这是对各继承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四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难以调和;房产归一个继承人所有还是几个继承人按份共有;由享有产权的继承人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
虽然处理意思自治空间范围最大的家事纠纷解决方案的设计、具体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弹性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不确定性及挑战性更大,不仅需要实现个案判决结案,而且还需要考虑“定分止争”、化解或减少家庭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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