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预留份是我国继承法律规定的亮点,不能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排除或剥夺,这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胎儿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暂不能囊括进继承人范围之列,无法享受继承人的权利,但在当前的医疗水平下,胎儿顺利分娩是大概率事件,其成长应当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预留份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障之一。如果胎儿出生时不幸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其出生前的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但若是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即使其存活时间不长,为其保留的份额也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
【代表案例】
胎儿预留份的判定[20]
目前已公布的一百余起涉及胎儿预留份的继承案例,无一不体现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起再审案件为例,该案的被继承人赵某在晚年与陈某乙登记结婚,陈某乙后来怀孕,但由于赵某时年已经七十余岁,未及胎儿出生便因病去世。赵某在临终前认为该胎儿不是自己的孩子,故立遗嘱称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都由大女儿赵某某继承。胎儿出生后,取名陈某甲,陈某乙代表胎儿将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遗产的预留份。(www.xing528.com)
赵某某主张,陈某甲不一定是赵某的孩子,且赵某已通过遗嘱将房产分给自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9条关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陈某甲是否被继承人赵某的遗腹子应由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的主张。
另外,胎儿预留份制度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遗嘱也不能排除适用该规定,故判决陈某甲获得遗产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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