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忠诚协议”,是众多夫妻为了强调双方的忠实义务而经常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的一种协议,多与人身关系相关,同时将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或转移作为违约的后果之一。虽然都是婚姻协议,各类具体协议之间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例如,协议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说起婚姻协议,许多人应该都有所耳闻但又不甚了解。其中的婚前协议被视作西方的“舶来品”,是社会名流、富商巨贾经常使用的手段。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会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婚后的财产做出约定。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忠诚协议”,是众多夫妻为了强调双方的忠实义务而经常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的一种协议,多与人身关系相关,同时将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或转移作为违约的后果之一。由于一直以来存在的误解与争议,此类协议被寄予了当事人自身很难承受的种种厚望,之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实际上,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婚姻协议范围其实很广。从婚姻的各个时间阶段来看,除了上文常见的“婚前协议”与“忠诚协议”,婚姻协议还包括与婚姻全过程相关的各类协议,例如,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与离婚协议等。
婚姻协议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基础。早在2001年,原《婚姻法》第19条就规定了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双方财产的所有制形式。随着相关规定被更多人所知以及社会财富积累和大众观念的变化,不少夫妻签署了婚姻协议,此类协议也必然会影响后续继承发生时作为配偶一方的遗产范围。(www.xing528.com)
当然,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很难通过高度概括的规定全面解决。尽管婚姻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主流观点的承认,但司法界众多人士对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对同一事实情况会出现不同的认定与解读。虽然都是婚姻协议,各类具体协议之间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例如,协议被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婚姻协议与继承出现分歧,则会给协议性质的认定增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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