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同居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同居时难免会购置或创造一些财产。我国婚姻家事领域中所称的同居特指与婚姻相关的同居,既包括拟进入婚姻状态的情侣出于“试婚”目的主动进行同居,又包括未形成有效婚姻关系导致的“被动”同居。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专门规定了一类特殊的案由,即“同居关系纠纷”。本书讨论的同居也专指与婚姻相关的同居。同居状态产生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其法律性质基本相似。
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家庭关系这种更深层次的感情羁绊,如无特别约定,同居人共同购置的财产会被视为按份共有,这一点在已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规定。不熟悉上述规定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想不到要对共有的方式与份额进行提前约定,导致意外来临时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居伴侣间的情况尤为如此。同居伴侣彼此的感情未必逊于夫妻之间的感情,但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将导致双方无法享受配偶所享有的家庭财产共同共有权,而一旦被继承人逝世,其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由于没有合法婚姻登记的保护,同居的当事人不仅要遭受伴侣去世的打击,而且还要被迫接受“名不正言不顺”的事实,导致承担分不到或少分遗产的后果。
【代表案例】
难以继承的同居期间财产[21]
2018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与继承纠纷交叉的案件,体现出同居关系在面对继承时的无力。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因病去世,之后,其母戎某某与其生前的同居伴侣王某某在对其遗产分割时出现了纠纷。王某某称,自己与张某某自2003年起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由于戎某某的阻挠,两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己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享有1/2的份额,在此基础上还有权酌情分得张某某的遗产。
张某某去世后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其个人名下账户中的款项31万余元,此款为张某某生前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所得价款的一部分,已被王某某取走。王某某认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张某某收入较低并常年依靠王某某的收入负担共同开支,王某某也对张某某尽了照顾义务,双方发生了财产混同,故上述款项不是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而是共同财产。戎某某则称,上述款项是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且张某某生前无需王某某照顾,王某某无权继承张某某的遗产,也没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张某某的财产来源于自己名下房产的出售款,王某某对该笔款项并无贡献,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至于王某某以自己对张某某照顾较多为由要求酌情分得遗产,因张某某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王某某的举证也不够充分,法院难以支持上述主张。
因为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王某某在继承纠纷中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即使与被继承人同居十余年且掌握着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和密码也无济于事。同居状态与婚姻状态的默认财产共有制大不相同,意识不到这一点的当事人很难及时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的确会由于家人的阻挠导致无法进行婚姻登记,且家人阻挠的方式通常是控制户口本等婚姻登记所必需的材料。针对此类情况,上海市的公安部门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当事人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领个人户口卡,之后再进行婚姻登记。这一举措无疑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继而为当事人主张共有财产权提供了保障。
同居生活中的财产被认定为按份共有,除了能分到的财产份额可能会减少以外,对财产的处置的其他方面也与共同共有存在不同。[22]在共有物的处分方面,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共有物的处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而按份共有物的处置只需要占超过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这可能会导致份额较少的按份共有人的异议无法得到尊重。在共有物的分割方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上述规定意味着同居关系比婚姻家庭关系更为松散,同居人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权益无法进行充分的保护。同居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而与按份共有相关事宜的处理完全是基于份额角度而非情感角度进行考量,同时,按份共有的随时请求分割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了其“说散就散”的底气。这样的情况延续到继承上,导致能获得的被继承人财产份额也不容乐观。因此,处于同居状态的权利人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变,预防潜在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