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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动产转移,避免继承过程中的难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动产进行清点与保管,则动产的转移将无法控制,导致继承时出现各种难题。王先生作为画家,生前把数量不等的画作赠送给儿子、孙子或孙女的情形十分常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非法取得了画作。

如何控制动产转移,避免继承过程中的难题

虽然继承案件中的动产不如房屋等不动产引人注目,但随着家庭资产配置多样化的趋势增强,动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渐增加。名贵的古玩字画或知名公司的股票期权,其价值往往数倍于普通的房产,被众多有产者青睐,但是其状态比不动产更加难以掌控。如果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动产进行清点与保管,则动产的转移将无法控制,导致继承时出现各种难题。

关于动产继承,需考虑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应清点可能与遗产相关的动产范围;其次,了解这些动产的权属状况;再次,确认动产的保管现状以及动产的后续交接安排等。由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且动产以占有为权力外观,因此,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动产,如果存在受他人之托保管的情况,则并不一定完全属于遗产。对于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由于转移起来比较方便,若没有明确的动产清单作为依据,则很可能会遗失。在涉及动产分割的家事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是主张分割动产的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动产的状况以及所处的位置,导致法院无法对这些动产做出处理。

【代表案例】

动产继承的难点[9]

该案的被继承人是著名的艺术家王先生,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甘肃画院副院长,画作颇多,也出版过一些专著。王先生辞世后,其2名子女和1名孙女将王先生的配偶与另一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并对遗产予以分割(见图2-2)。

图2-2 案例人物关系

王先生的主要遗产,除了自己的上百幅画作外,还收藏有其他知名画家的字画与文物,另外,王先生一手创办了“某艺术馆”,为创办此馆还申请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故原告主张继承上述艺术馆及土地使用权。若要实现己方分割遗产的诉求,原告须厘清以下证据:①王先生所拥有的自身遗作与其他名家字画的数量有多少;保存在何处;是否存在用复制品代替的情况;应当如何分割。②“某艺术馆”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能否被界定为王先生的遗产;如果属于遗产,又应如何分割。

(一)难点一:动产的查明

原告认为被告对王先生的作品与藏品进行了私下处分,要求法院查明遗产的范围并予以分割。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王先生签署过的画作清单、艺术馆的对外宣传彩页以及监控录像,试图说明被告有机会接触艺术馆的日常工作,并利用此便利拿走了180幅王先生的画作,同时还用赝品替代了王先生的一部分真迹,导致目前艺术馆中的画作数量已经与画作清单及宣传彩页中列明的情况不一致。(www.xing528.com)

而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清单与宣传册等证据仅能说明这些作品曾经存在于美术馆中,无法确定真伪与去向。王先生作为画家,生前把数量不等的画作赠送给儿子、孙子或孙女的情形十分常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非法取得了画作。至于艺术馆监控视频显示的被告将画作带离的情景,并不能说明被告是在盗窃画作,也可能存在将画作拿去其他场馆展出的情况。

(二)难点二:动产的分割

由于原告主张的字画数量无法查清,因此,法院只能针对查明的部分进行讨论。然而,此时又有一道障碍摆在原告的面前。2008年4月,某艺术馆修改后的章程第1条规定,本馆意在“收藏展览王某某美术作品集、名家字画、零散文物及工艺品……免费对外开放参观并举办不定期的学术交流活动”。也就是说,某艺术馆存在的目的正是展览王先生的画作与藏品,而原告要求分割的也是目前正安置在某艺术馆的所有作品。基于此,法院认为原告希望分割上述画作的诉讼请求暂时无法得到支持,因为画作分割后,很难再保证某艺术馆的持续运营,故法院判决上述纷争的遗产待某艺术馆解散后再另行处理。

(三)难点三:特殊动产是否属于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还涉及某艺术馆这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归属,以及为艺术馆所建的房屋与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能否分割。原告主张继承上述单位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则认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21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6条第8款也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据此,法院认为该单位不属于遗产,不应该进行分配。

至于某艺术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的问题,法院也进行了释明。经查询,法院发现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某艺术馆,即土地使用权是某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此部分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不应进行分配,故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应该分配。

综上,王先生逝世后留下来大部分的财产,无论是作品还是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在该案中都没有进行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遂上诉,在二审判决仍未支持其诉求的情况下,申诉至最高院。三场诉讼、历经两年,其主张都未得到支持。由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是否真正属于遗产范围,需要在结合个案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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