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名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无法确定具体死亡时间的,法律规定了死亡时间的推定方式,但《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推定方式与《保险法》中规定的推定方式存在不同,实践中出现了应该依据何种规定进行计算的争议。
2015年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然而《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适用不同条款定出的死亡先后结果很可能不相同,这就要求法院在个案中判断以上条款应当如何适用。
【代表案例】
同一事件中多名家庭成员死亡[4]
在这起案例中,被继承人杨某、欧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8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均当场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由于杨某某是杨某与欧某某之女,属于晚辈,一审法院推定被继承人杨某、欧某某先于杨某某死亡。
关于三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法院根据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如下:杨某甲系被继承人杨某之父,其与被继承人杨某某属于被继承人杨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田某某虽系被继承人杨某之继母,但与杨某甲结婚时被继承人杨某只有9岁,杨某甲与田某某结婚后与被继承人杨某共同生活,故田某某与被继承人杨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5]田某某亦为被继承人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欧某甲与梁某某系被继承人欧某某之父母,其与被继承人杨某某均为被继承人欧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甲、田某某、欧某甲、梁某某分别系被继承人杨某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杨某某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该案杨某甲、田某某、欧某甲、梁某某亦均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合法继承人(见图1-3)。
由于被继承人欧某某及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中又涉及两份保单,法院查明以下情况:保险单P21060000392XXXX,被保险人:杨某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欧某某100%,该保险单总计给付人民币60565.20元;[6]保单号P210060000218XXXX,投保人/被保险人:欧某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杨某某100%,该保险单总计给付50000元(该款项欧某甲、梁某某已领取)。(www.xing528.com)
图1-3 案例人物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一份保单中应当推定受益人欧某某先去世,理赔金作为其遗产分割;第二份保单应当推定受益人杨某某先去世,理赔金作为其遗产分割。法院判决第一份保单的保险金60565.20元由被继承人欧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欧某甲、梁某某和被继承人杨某某各得1/3,即20188.40元,其中被继承人杨某某所得的1/3由杨某甲、田某某、欧某甲、梁某某共同分得,各得1/4,即5047.10元。第二份保险单的保险金50000元应由杨某甲、田某某、欧某甲、梁某某共同继承,即各得12500元。
杨某甲、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份编号为P21060000392XXXX 号的保险单应为杨某某的个人遗产,不应作为欧某某的遗产进行继承。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份保险赔款60565.20元的分配问题,原审法院推定欧某某先于杨某某死亡的推断是正确的,该保险赔款应认定为杨某某个人遗产。
对比法院的描述与说理可知,如果根据原《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事故中的女儿杨某某作为晚辈应当推定后死,其父母推定先死亡。但是针对保单二,女儿作为受益人又要被推定先死亡。因此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中运用了原《继承法》的规定,在处理保单理赔金的分配中又运用了保险法的规则,使得遗产得到了合理分配。
馨泽®观点
多名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如何推定死亡先后时间会影响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他们最终能够获得的财产数量及金额。作为潜在的继承人,建议相关人员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一定的思想准备,这有助于继承纠纷的妥善解决,更有利于民众理解并尊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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