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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认定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即可撤销此项裁决。裁决地国法院依法行使撤销在其本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力也被多数国家认可。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优化

(一)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指法院据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和依据。除了极少数国家在撤销仲裁裁决时对实体问题审查外,大多数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规定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事项。这是因为如果法院有权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并据此撤销仲裁裁决,就可能导致法院实质性地介入仲裁,并最终损害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立性。

纵观各国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立法,尽管其各自规定的撤销理由并不一致,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该仲裁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认定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即可撤销此项裁决。②仲裁违反正当的程序规则。③仲裁庭无权或越权仲裁。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进行违反应予遵守的法律或规则。⑤仲裁裁决违反本国公共政策或者裁决事项不得以仲裁方式解决。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第34条第2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以据此撤销仲裁裁决:①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根据各方当事人同意遵守的法律或在未指明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本国法,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②未向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发出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其不能陈述案情;③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范围之内,或者裁决书中含有对提交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裁决。如果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裁定可以与未提交仲裁事项作出的裁决区分,法院仅可以撤销对未提交仲裁事项作出决定的那部分裁决;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不一致,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与本国法律不符。法院认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①根据本国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②该裁决与本国公共政策相抵触。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撤销理由是穷尽性的,法院不应依据其他理由撤销仲裁裁决。由此可见,《示范法》主张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当予以限制。

我国仲裁法对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作出了不同规定。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⑤法院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3]

与国际上有关立法相比,我国目前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考察上只规定了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没有考虑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②对当事人在仲裁中陈述权的保护应当指向“申请人”,而非“被申请人”;③将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问题与争议不可仲裁性问题混淆作为当事人举证理由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具有类似性质,通常由法院认定;④对于裁决书中含有部分对未提交仲裁范围事项的裁决,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在今后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应当予以考虑。

(二)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包括裁决作出地法院和裁决所适用法律的国家的法院。《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如果裁决已经被作出裁决的国家或者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则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均规定仲裁作出地国家的法院对在其境内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裁决地国法院依法行使撤销在其本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权力也被多数国家认可。按照《纽约公约》的精神,裁决所适用法律的国家的法院也有权行使撤销权,这里所指的“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适用的程序法。不过,由裁决所适用法律的国家的法院行使撤销权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冲突,因此,这一原则很少被采用。[34](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36]

(三)申请撤销裁决及作出裁定的期限

当事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可能对相关法律关系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稳定民商事交往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仲裁庭所作裁决的效力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各国法律及仲裁规则一般都对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28天内提出。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裁决;已提出更正和解释或补充裁决请求的,从该请求被仲裁庭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与国际上的仲裁立法相比,我国规定的申请撤销的期限是比较长的。同时,我国《仲裁法》第60条还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四)不当撤销的司法救济程序

由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将产生裁决无效的后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所以对法院的不当撤销规定司法救济程序很有必要。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就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上诉的权利,为防止法院滥用或错用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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