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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审理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裁决。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时,则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这种做法即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当事人出庭作当面口头辩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和解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审理的优化方式

(一)审理的方式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审理的方式,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做法:

1.口头审理。这种做法或称开庭审理,即由仲裁庭事先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于规定的开庭之日出庭,以口头辩论的方式,接受仲裁员的询问,当事人之间当面辩论、质询。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裁决。口头审理不等同于公开审理。多数国家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一般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不允许他人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时,则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条规定:“各方当事人未另外约定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仲裁庭可在任何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作证时,要求其他证人包括其他专家证人退庭。”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2.书面审理。这种做法即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证人和专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当事人出庭作当面口头辩论。

各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对上述两种审理方式的规定不同,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例如,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二)审核证据和询问证人(www.xing528.com)

为了公正、恰当地裁决有关仲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时候依职权传讯证人或鉴定人,或者通过主动调查收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时,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取证据材料。

另外,与诉讼不同的是,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仲裁庭只能传讯自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只能提取有关证人自愿提交的证据材料,而无权强迫证人作证。仅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基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或其职权向有关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强制该证人作证。此外,如果有关证据位于仲裁地所属国境外,仲裁庭一般也无权直接到有关国家境内提取证据,而只能通过司法协助方式获取。

(三)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书结案,以裁决的形式赋予调解以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大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这种做法是在仲裁庭基本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愿望,尽快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和解协议。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意见、观点、陈述以及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23]但是,调解不是仲裁中的必经程序,更不是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终止调解;仲裁庭如认为已无和解的可能,也可以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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