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的指定。从仲裁程序来看,仲裁机构作出受理案件的裁定后,就应该通知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仲裁员。一般来说,如果仲裁庭由一人组成,该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第8条第1款规定,独任仲裁员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就选择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的,则由指定机构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指定1名仲裁员。如果仲裁庭由3人组成,叫做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1名,然后再由双方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作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指定通常也会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之后才考虑由有关机构代为指定。例如,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对于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共同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20]也有些仲裁规则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已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两名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选定达成约定的,再由指定机关指定首席仲裁员。[21]
关于仲裁员的资格,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大都规定了以下必备条件:①仲裁员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②仲裁员必须是具有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③仲裁员必须是无私、公正和公平的人;④仲裁员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对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组织。仲裁庭由当事人双方合意选定,或由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者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人数的不同分为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某一具体案件应由何种类型的仲裁庭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他们可以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组织独任仲裁庭或合议仲裁庭对其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如果有关当事人没有就仲裁庭的类型和人数作出明确的约定,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可由有关的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或仲裁规则作出决定。
3.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关于仲裁员的回避,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都有明确规定。凡是仲裁员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的,都应该回避。可以由仲裁员主动请求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要求某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当事人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后,以此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书面提出。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时,也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www.xing528.com)
当事人如对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怀疑,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请求该仲裁员回避。对仲裁员回避的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22]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回避后或者仲裁员因死亡、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一般需要有新的仲裁员进行补充、更替,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有关争议。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方式与指定仲裁员的方式相同。一般来说,新组成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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