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行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书是仲裁程序不可缺少的法律步骤,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直接依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②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③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④案情与争议要点等。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与仲裁有关的合同、仲裁协议、证据以及有关的材料。申请书及其有关的附件,均需依被申请人的数目附具副本。此外,根据各仲裁机构的一般做法,申请人还必须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预缴仲裁费,这是启动下一步仲裁程序的条件。不同的仲裁规则对应当预缴的仲裁费占全部仲裁费比例的规定可能并不相同。
2.仲裁的受理。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仲裁的条件,决定行使仲裁管辖权的程序。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仲裁机构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是对仲裁申请的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求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是否能进行仲裁;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是否一致等。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仲裁条件,即立案受理。
3.答辩、抗辩与反请求。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送交被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作出决定。答辩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对被申请人十分不利。(www.xing528.com)
如果对仲裁协议书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持有异议,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抗辩,其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对书面审理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审理。[19]
被申请人也可以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请求,这是被申请人保障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仲裁当事人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作出决定。”当然,与仲裁申请相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同时按照仲裁机构的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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