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①1958年6月10日于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该公约的规定反映了当前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实践,对各国立法、实践及其他有关条约产生了较大影响,实际上已经取代了国际联盟1923年9月24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9月2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成为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86年12月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②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另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以仲裁方式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我国于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
从区域立法的角度看,国际社会已经缔结了一些区域性的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例如,1961年4月21日于日内瓦缔结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1966年1月20日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签订的《统一仲裁法的欧洲公约》;1975年1月30日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在巴拿马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等。(www.xing528.com)
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以示范法的方式试图对各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进行统一。该委员会于1976年4月28日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决议,向各国推荐使用。目前,该规则已为不少成员国所采纳,成为仲裁的示范规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影响。1985年6月21日,该委员会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并提请联合国大会建议各国依照《示范法》制定或修改本国的仲裁法。2006年7月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对1985年《示范法》的修订。该示范法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基本做法和发展趋势,迄今已被六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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