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上关于文书域外送达最为完备的公约,截至2003年3月20日,该公约的成员已有51个,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而且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同为该公约成员。
(一)海牙《送达公约》的基本宗旨
公约的基本宗旨是:建立一套制度,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受送达人能够实际知悉被送达的文书,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辩护;简化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间对这些文书的转递方式;以统一规格的证明书方式便利对已完成送达的证明程序。
(二)送达途径
1.中央机关送达,也称为请求书送达制度。公约首先要求各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受缔约国间文书送达的请求并负责送交。一国中央机关接受的送达申请可以来自另一国的中央机关,可以来自该外国主管机关或司法官员,也可以来自该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2.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由文书发出国驻文书接收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机关直接将文书送达给收件人,无论收件人国籍如何,但是,这种方式允许缔约国保留。也就是说,缔约国可以只允许外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向其本国国民直接送达。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允许文书发出国通知其驻外外交代表或领事将需要送达的文书交给驻在国中央机关,由后者负责完成送达,[28]这就是公约所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方式。因此,有学者将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区分为两类:①直接送达,即直接送达给本国国民;②间接送达,即直接送达给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再由其转交有关当事人。
3.邮寄途径送达。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邮局直接将诉讼文书寄给在国外的人,但是公约明确规定,此送达途径须经目的地国也就是受送达国同意,否则无效。(www.xing528.com)
4.个人送达。允许个人(包括司法助理人员、司法官员、其他主管人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通过受送达国或目的地国的有关个人(包括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送达,该送达方式也须受送达国同意。
5.其他途径。公约允许缔约国为送达文书的目的而采取其他途径送达,尤其是针对主管机关彼此之间的送达。同时,公约还允许缔约国针对其境内送达以国内法方式来规定公约所列途径以外的其他途径。
(三)关于文书送达的若干程序规定
关于文书送达的若干程序主要有以下规定:确立请求书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请求与协作完成文书送达;请求的执行依被请求国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也可按请求国所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以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为限;缔约国之间的送达互免费用,但因使用特殊方式而发生的费用由请求国支付;公约还规定了对请求拒绝送达的理由,即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不符合公约规定、受送达人地址不明、请求的执行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或安全等。
(四)对受送达人,尤其是被告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是:①在送达完成之前,法官应推迟对案件的判决;②如果法院已作出判决,在被告非因自己的过失而未能在合理期间内知悉该判决从而丧失答辩或上诉机会的情况下,法官有权使被告免于承担该判决因上诉期间届满所产生的丧失上诉权的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