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意义上,管辖权又称职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对人和物进行控制、支配或管理的权力。依照现代国际法的绝对属地原则,每一个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无限制的和专属的管辖权(当然,这一原则存在个别例外,或者我们可以用“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这一国际法原则对个别例外作一概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限,也称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目的是在国际社会的范围内进行管辖权的分配,这与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强调的在一国境内何种法院之间以及何地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限的分配存在本质区别。毋庸置疑,就国际民事诉讼而言,管辖权的分配确实存在两个层面:①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应该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来审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该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内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②确定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也就是国内哪一个法院和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该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简单概括,即先确定管辖案件的国家,然后再由该国家依照其国内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包括确定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本节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正是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
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一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www.xing528.com)
2.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一国法院只有先确定了管辖权,才有可能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包括送达程序、调查取证程序以及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程序等,管辖权的确定有利于诉讼活动的进行,从而保证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在确定管辖权的同时,也就确定了适用本国冲突法和程序法的权力。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实体法往往需要借助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进行确定,那么,对于同一个涉外民事案件而言,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就有可能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换句话说,各国争夺管辖权的目的就在于能够适用本国法律,这一点在以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为国际私法范围的英美国家得以佐证。
4.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表明,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的管辖权,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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