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各国诉讼立法大都允许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权限规定有所不同。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公民或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但采取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较大,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参与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代理人的权限限制在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范围内,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法律传统就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这是因为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涉及国家主权,允许外国律师参与本国的司法活动有损于本国的司法主权。另外,法院地国家的律师熟悉本国法律,能够更好地为外国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便于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但是,也有国家允许外国律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内国执业并出庭参与诉讼。[3](www.xing528.com)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除律师代理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领事代理制度。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领事代理制度为国际社会认可并体现在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中。
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是有区别的:①律师代理属于律师的职业,领事代理属于领事的职务之一;②律师代理需要当事人的委托,领事代理无须当事人的委托,领事可直接以其名义担任派遣国当事人一方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③律师代理在完成被委托的事项后,才能终止代理关系,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者本人亲自参加诉讼,领事代理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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