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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在现代国际社会,这种给予外国自然人以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一般也及于无国籍人、难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在现代国际社会,这种给予外国自然人以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一般也及于无国籍人、难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这一制度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这一制度做了规定,例如,1928年订于古巴首都哈瓦那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四卷“国际程序法”第317条规定:“缔约各国不得根据对物管辖和对人管辖在国际关系范围内区别有关当事人是国民还是外国人的身份,而使后者受到不利。”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第16条规定:“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缔约国内,就有关向法院请求的事项,包括诉讼救助和免予提供诉讼担保在内,应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1954年联合国会员国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16条规定给予无国籍人国民待遇。

各国在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民事诉讼国民待遇地位的同时,为确保在外国的本国公民也能享有这一待遇,一般都规定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即如果对方国家无相反的法律规定或相反的司法实践,则推定在对方国家境内的本国国民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国民待遇,此所谓互惠推定原则;一旦证明某一外国国家对在该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地位加以限制,则可根据对等原则限制该外国国民在本国的民事诉讼地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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