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目前实施效果较好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有: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年海牙《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的公约》、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此外,还有大量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前者如欧共体1968年《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1988年欧盟《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加诺公约》、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外调取证据的公约》等,后者主要是两国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
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www.xing528.com)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