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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无因管理下的法律冲突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无因管理之诉权是市民法上的诚信诉权,包括保护本人权利与财产管理人权利两个平行诉权。其中,非债清偿为返还诉权中“非债清偿之诉权”的再现,而后者就是罗马法无因管理的翻版。不过,在如何处置无因管理的问题上,这些国家却存在重大差别。因此,罗马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未能在英国得以传承。无因事务管理人要求本人偿还其为管理所支出费用的请求权,被纳入到返还请求权中给予救济。

解析无因管理下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依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债可以分为契约之债、私犯之债、准契约之债、准私犯之债四类。其中,准契约之债指那些既非产生于契约,又与私犯无关,但与契约之债非常相似的债之种类,主要有“返还诉权”与“无因管理”两个类型。对于返还诉权,上节已有论述,其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的滥觞。无因管理之诉权是市民法上的诚信诉权,包括保护本人权利与财产管理人权利两个平行诉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完全承袭了罗马法的衣钵,专设“准契约”一章,规定“非债清偿”与“无因事务管理”。其中,非债清偿为返还诉权中“非债清偿之诉权”的再现,而后者就是罗马法无因管理的翻版。

除法国之外,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排除准契约的概念,而是把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并列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过,在如何处置无因管理的问题上,这些国家却存在重大差别。德国和瑞士两国民法理论认为,无因管理虽有其独特性,但系建立在“默示合意”或“事实合意”的基础上,类似于委任合同,故应纳入广义合同之债的范畴。所以,德国和瑞士两国民法典,一方面专设条款调整无因管理,另一方面却未将之视为一种独立的债之发生原因,因而规定于合同之债内,紧随委任合同之后。[19]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等,大都认为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同为债之发生原因。故在立法上单独制定其规则,使其具有完全的独立性。[20](www.xing528.com)

与大陆法系普遍承认无因管理并设规则以资调整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无因管理制度,难怪戚希尔和诺斯认为:“对英国法院而言,无因管理是一个新鲜的名词。”[21]英美法系之所以缺少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①由于历史地理原因,英国基本游离于罗马法的影响之外。因此,罗马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未能在英国得以传承。英国法传统上恪守“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则,习惯从救济方式而非权利性质上对诉讼进行分类,无因事务管理人的请求权因而不显独立特征。②因为普通法系坚持个人主义的原则,认为不能让一个人为他没有要求得到的服务实行给付,否则就是在鼓励“多管闲事”,不仅侵害他人权利,而且违反私法自治原则。不过,英国法并非完全否定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人的请求权。近年来,英国法理论开始将“restitution”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并建立起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鼎足而立的“返还请求权法”。无因事务管理人要求本人偿还其为管理所支出费用的请求权,被纳入到返还请求权中给予救济。[22]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条例Ⅱ》)颁布后,英国迅速调整其传统冲突法规则,建立了与欧盟国际私法规则基本一致的用于调整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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