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是涉外侵权行为。由于涉外侵权行为涉及数个国家,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又存在着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进步,信息技术的产生,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及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在交通事故方面,过去以公路交通事故为主,近几十年以来,海上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和航空运输中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这两类事故的赔偿金额一般比较大,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20世纪60年代以后,为适应石油运输的需要,油轮的载重量越来越大,由此形成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也层出不穷,油轮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将殃及环境和各种生态资源,其引发的赔偿问题牵涉面也非常大;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工业制品致人损害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合同法的理论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侵害的救济,于是各国立法纷纷寻求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因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国际上也日益增多,劫机等恐怖事件不断发生,受到精神恐吓或威胁的有关当事人常常以精神损害为由向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
在侵权行为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历史、习俗的差异,对侵权行为的外延规定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不够广泛,侵权行为法所涉及的范围也就小一些。某些行为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在其他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可能不被视为是侵权行为。例如,发达国家将干扰家庭关系、侵犯秘密、滥用法律程序等规定为侵权行为,而在法制尚不完善的国家则并不一定将上述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对象。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https://www.xing528.com)
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法国法规定,侵权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①过错;②损害;③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日本法则规定,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归责性意思状态;②须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之事实;③须有因果之侵害;④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英美法系虽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但也有学者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要素:①引起损害的人对受到损害的人负有某种义务;②与此义务相对应,因对方行为影响而受害的一方享有某种权利;③该义务被违反或该权利被侵犯;④某行为或不行为是损害结果的近因;⑤损害结果发生。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学界对此所持的观点也各异,有学者持五要素说:①须有损害事实——损害要件;②须损害事实系被控行为所导致——因果关系要件;③须加害行为违法;④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⑤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4]也有学者主张三构成要件说:①损害事实;②因果关系;③过错。[5]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及数额不同
关于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国际现行的做法基本上有两种:①英美国家十分重视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在赔偿方面它们有两个原则:一是要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二是要对有严重过失的侵权人予以严厉的经济惩罚。②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对侵权行为秉持着全额赔偿的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赔偿的标准方面,英美法律一致采用可预见性标准,即侵权人只赔偿可预见到的损失。法国则要求侵权人必须赔偿所有因侵权行为所致的实际损失,即使这种损害结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普通的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的。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经济原因,西方发达国家给予的损害赔偿数额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数额,而其中有的国家存在赔偿的限额,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即使在规定了限额的国家,其限额的高低也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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