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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评价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五章题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由该法第94~101条组成。比较各国通行的解决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我国《票据法》第五章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很多方面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是一致的。这些原则的确立为中国处理涉外票据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中国的涉外票据立法逐步与国际接轨。

对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评价

我国《票据法》第五章题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由该法第94~101条组成。

(一)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上述条文属于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关于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以本国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补充。行为能力采用本国法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一般原则。而我国立法兼采本国法和行为地法也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二)票据行为方式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7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等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采用行为地法律适用原则,在支票的法律适用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即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的法律。第98条规定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四种附属票据适用行为地法律,突出了流通票据的特点。

比较各国通行的解决票据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我国《票据法》第五章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很多方面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是一致的。比如,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原则;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原则;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的原则;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原则以及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等原则,均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的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为中国处理涉外票据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中国的涉外票据立法逐步与国际接轨。[52]但是,从整个票据立法的要求和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中国涉外票据法律制度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思考题】

1.1985年《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我国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该公约?

3.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直接适用吗?依据是什么?

4.我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5.简述《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6.试述《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中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

7.简述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8.你认为该如何完善我国票据法律适用的立法?

【注释】

[1]198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已失效)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国内立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相抵触,故此,我国在递交批准书的时候,对公约第11条及与第11条相关的内容提出保留,确保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保持一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允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合同法》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的保留又不一致,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处理。为了彻底解决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不一致问题,我国撤销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

[2]Lloyd v.Guibert,(1865)L.R.Q.B.115.

[3]可参见The Assunzione,[1953]2 Lloyd Rep.716.

[4]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船旗国”在有的国家也曾作为租船合同法律适用的考虑因素,但在当前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船舶挂方便旗、双重船籍、双重登记、不登记等原因导致船旗国缺乏对船舶的控制而且船舶与船旗国也没有真正联系,故船旗国法作为一项单边冲突规范不再行之有效。

[5][加]威廉·泰特雷著,刘兴莉译:《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6]P.M.North J.Fawcett,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3th ed.,London Butterworths,1999,p.533.

[7]郑自文:《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8]Roger E.Meiners,Business and the Law of Agency,London,1991.

[9]参见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10]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11]Cf.Rigaus,Statut,p.119.

[12]Rabel Vertretungsmacht,pp.807~836.

[13]Francois Rigaux,Le statut de la representation,p.239.

[14]郑自文:《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15]Batiffol,Les conflicts en matiere de contrats,Paris,1938,p.274.

[16]宣增益:“国际代理法律适用研究”,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7]笔者比较赞同行为地法说,即代理权的产生应依代理行为地法。代理的本质是代理人代本人从事本应由本人实施的事务,其更看重行为本身带来的效果。但在许多国家,有些事项是不容许代理的,特别是那些与身份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依照行为地法更能保证行为在法律层面的有效性,从而达到本人预期的目标,实现代理的价值。当然,对“行为地”的理解也有很大偏差,笔者认为“行为地法”理应是代理人实际实施代理行为地的法律。如果将行为地理解为“本人指示代理人实施行为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或者“代理人的营业所或居所地法”,那么仍然会存在代理权不能获得代理行为实施地国家法律认可的风险。

[18]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34页。

[19]黄进等编:《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332页。(www.xing528.com)

[20]Karsten Report,No.54.

[21]郑自文:《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222页。

[22]De Boer,Beyond Lex Loci Delicti:Conflicts,Methodology and Multistate in American Law,Kluwer Press,1987,p.79.

[23]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24]Karsten Report,No.230.

[25]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0页。

[26]屈广清主编:《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27]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28][英]戚希尔、诺斯:《国际私法》(影印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75页。

[29]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30]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94页。

[31]周小明:《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32]J.H.C.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10th ed.,Stevens and Sons,1980,p.381.转引自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33]Chirstoph G.Paulas,“A New German Decision on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1,1993,p.669.转引自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34]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35][英]戴西、莫里斯:《冲突法》,1993年英文版,第1171页。戚希尔、诺斯、沃尔夫等也持此观点。[英]戚希尔、诺斯:《冲突法》,1992年英文版,第911页。

[36][英]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801页。

[37]孙亚明等编写:《企业破产法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71页;柯善芳、潘志恒:《破产法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38]孙佑海、袁建国编著:《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4页。

[39]谢邦宇主编:《破产法通论》,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

[40]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41]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42]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43][英]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81页。

[44][英]莫里斯著,李东来等译:《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69页。

[45]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2页。

[46][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

[47]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页。

[48]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0~342页。

[49]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5页。

[50]顾海波:“国际票据的法律选择规则问题探讨”,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年刊》(创刊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51]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318页。

[52]肖永平:《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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