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从该法第16条的规定看,它不像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排除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不像一些国家那样仅仅规定委托代理的法律适用,它是将代理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定,同时伴以委托代理的专门条款。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广泛,能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都包括在内。根据它的规定,除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以外,代理所涉及的种种问题,如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均依代理行为实施地法律解决。至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关系,其发生当在子女出生的时候,即父母取得法定代理权之时,因此,该代理关系的发生地应该是子女出生地,即引起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同理,紧急情况下承运人依法可以处置(如出售)其承运货物的所谓紧急代理,其代理关系的发生地是导致紧急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即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发生地。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在内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的是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但该条在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也可以不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而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然,委托代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仅仅适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它也适用于委托代理的其他关系和问题。(www.xing528.com)
总之,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整个规定来看,它区分三个部分或层面的法律适用分别作不同规定: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它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②代理的其他关系或问题,它们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③代理的整个关系或各种问题,它们仅限于委托代理,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对比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关于委托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定,其实际效果还是比较接近公约的。因为: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均为二者所规定;②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和代理行为地法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和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而代理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实践中有时甚至常常就是代理关系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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