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国际私法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当薄弱。为填补立法空白、建立系统的国际私法体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设第七章“知识产权”,分三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具体规定如下: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从上述三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采用了分割法,为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内容、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相近,同时能较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内容,第48条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对于被请求保护国的界定,目前仍存在争议,其焦点在于被请求保护国与原始国、侵权行为地国以及法院地国的关系。从实践上看,被请求保护国常常是既是原始国,又是侵权行为地国,同时也是法院地,但是四者彼此独立、不能混同。侵权行为地与原始国属于静态的连接点,两者不难确定,区分的关键在于被请求保护国与法院地两个动态连接点之间的关系。被请求保护国是指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的国家,而受理诉讼请求的法院可能是被请求保护国,也可能不是被请求保护国。例如,中国某出版商出版了一部德文作品的中译本,出版后的中译本销售到德国。该德文作品在中国已过了保护期,但由于德国保护期比中国长,故该作品在德国仍受保护。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其在德国的销售行为侵权,法院应适用德国法而不是中国法。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并不是法院地法。
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法律适用,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通常是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来实现,因此,本条采纳了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法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法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的本质属性,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也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顺利流转。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第50条通过适用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原则上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领域,学界通说认为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处理法律冲突。不过,被请求保护国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在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存在侵权行为时损害的确定问题;②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请求保护国之外。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国际贸易的兴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的“国际化”、“网络化”的特征。侵权行为在一国实施,但侵权结果同时发生在数个乃至多个国家的情况并不鲜见。按照被请求保护国原则,法院在确定发生在不同国家的侵害后果时,会遇到很大困难。如果法院依本国法只能裁决在本国境内发生的侵权后果,这势必导致受害人必须要到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后果。但是,如果将被请求保护国法适用于计算在其他国家发生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又有违背知识产权法属地原则之嫌。其次,当侵权行为发生在被请求保护国之外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还有争议。这里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被侵权保护国之外”是指侵权行为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在被请求保护国之外。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保护国与案件的联系并不紧密。因此,此时依然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并无实际意义,也不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鉴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立法模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避免了单纯适用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可能产生的问题,而且可以巧妙地扩大本国法的适用,减少查明外国法的成本。
【思考题】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具有哪些特点?(www.xing528.com)
2.关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3.各国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关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有哪些理论与实践?
4.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几种主张?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特色?如何评价?
6.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该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试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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