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涉及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5年4月施行、并经1992年9月、2000年8月与2008年12月三次修订的《专利法》,2010年1月修订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7月公布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1991年3月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1993年3月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1995年8月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实践,我国关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
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www.xing528.com)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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