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属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不过,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还有其特殊性:①著作权的成立与工业产权的成立有很大不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成立不需要通过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并由其核准,而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或首次出版之日起自动产生。②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工业产权有所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明显弱于工业产权。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著作权加以保护,因为这样可以鼓励和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以及推动作品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或版权法就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它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以保护著作权。随着著作权保护被各国国内法所确认以及作品跨国界的广泛传播,自19世纪起,世界上开始出现保护涉外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从那时起,各国开始签订各种双边、多边、地区性以及全球性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著作权不受侵犯。其中,最为重要的成果要数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中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该公约,同年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至2013年11月22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67个参加国。不过,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际条约均以此为原则,故著作权仍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著作权法”尚不存在。在此背景下,著作权的跨国保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冲突。其主要表现如下:
1.客体的冲突。各国法律关于著作权客体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①各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客体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较广,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有的国家将计算机软件另外列入商业秘密法、合同法、专利法加以保护,或者采用专门立法来保护。②各国对于各类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
2.内容的冲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但各国法律在这两方面的规定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追续权,大多数国家持肯定态度,将之视为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但是,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该项权利却得不到承认,不受法律保护。再如,从理论上说,人身权一般包括出版权、署名权、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权和更改权等四项内容,但实际上,更改权仅为法国、意大利等部分国家的法律所保护,多数国家的立法将之排除在人身权以外。(www.xing528.com)
3.内容的限制的冲突。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内容的行使规定了“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制度,但是具体做法并不一致。如英国现行版权法对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况规定较严,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图或雕塑等艺术作品。所以,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相比而言,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较宽的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所有者不明的作品、广播或录制已发表的作品都可以得到强制许可;为印刷供教学使用的课本,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复制已经公开的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
4.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著作权法最明显的差异体现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长短不一。如《美国联邦版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共同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一位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匿名作者的作品及雇佣作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发表之日起75年。德国版权法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遗著如在作者去世后60~70年间发表的,其保护期为10年,作者不详的作品保护期自发表之日起70年;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保护期自完成创作之日起25年。另外,在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上,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以开始创作之日为起算日;有的以作品完成之日为起算日;有的以作品登记之日为起算日;有的则以作品发表之日为起算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