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归根到底,国有化的实施作为国家的主权行为,各国从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出发,理应彼此承认对方国家的国有化法律、法令对原属该国私人所有的财产具有域外效力。
西方国家有一种主张认为,既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普遍原则,那么,被某国宣布国有化的财产如果位于该国境外,其所有权的归属就应该依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而不应该承认或适用已宣布将其收归国有的他国法律、法令。然而,对于国有化法律、法令的域外效力这一问题,西方国家的学者更多的是主张将国有化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①没有补偿的没收,他们认为这种国有化具有刑罚性质,因而其法律、法令只有域内效力,对位于外国的财产则不发生效力;②有补偿的征用,他们认为有补偿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实施这种国有化的法律、法令具有域外效力,他国应予承认,但需要考虑这种承认是否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发生抵触。上述主张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也有反映。
应该认为,西方一些国家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法令视为刑法规定,这种完全以本国法律为标准解释外国法律的做法,其结果不可能客观、公正,而只会使外国法律遭到歪曲。至于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主张,则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即各国在广泛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同时,也都普遍承认,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理及清理之后的财产归属,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而应依据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确定。因此,被宣布收归国有的本国企业,其位于国外的分支机构及其财产的归属,应该受其本国的国有化法律、法令的约束。归根到底,国有化的实施作为国家的主权行为,各国从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出发,理应彼此承认对方国家的国有化法律、法令对原属该国私人所有的财产具有域外效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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