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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在地的确定的难易程度与物的性质或特点有关相对而言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许多时候,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成问题。但有一些情况会使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那么容易。由于不同的物具有不同性质或特点,因而其所在地的确定在难易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较为容易,而动产所在地常有不易确定的时候,如在动产处于运动状态时。在这种情况下,物(或财产)之所在地的确定有时候也会十分不易。为有助于准确确定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一些国家的立法对动产所在地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物的所在地的确定的难易程度与物的性质或特点有关相对而言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各国一般依据法院地法来确定物之所在地。在许多时候,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成问题。但有一些情况会使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那么容易。由于不同的物具有不同性质或特点,因而其所在地的确定在难易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较为容易,而动产所在地常有不易确定的时候,如在动产处于运动状态时。另外,某些无体物(或无形财产)与权利在不少国家已成为物权(或财产权)或准物权的客体,这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关于物权(或财产权)适用物(或财产)之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也相应地适用于以那些无体物(或无形财产)或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或财产权)或准物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物(或财产)之所在地的确定有时候也会十分不易。

为有助于准确确定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一些国家的立法对动产所在地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这方面,有的国家是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因发生时的该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处在移动状态中的有体动产,一些国家的立法直接规定了它们的所在地。例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9条规定:“运送中的有体动产以运送的最后目的地为该物之所在地。”例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变化和尚未取得之物权,适用该财产的最后所在地法律。”

关于无体动产或权利的所在地,也有立法作了规定。例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规定了一切财产皆依其所在地法律,接着其在第107~109条规定了某些无形财产的所在地,即“债权的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住所地”;“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及法律所授予并准许进行某种活动的一切其他经济性的类似权利,均以其正式登记地为其所在地”;“特许权以其依法取得地为其所在地”。总的来看,像这类明确规定无体动产或权利所在地的立法并不多见,说明无体动产或权利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较难规定其合适的所在地。(www.xing528.com)

如何确定无体动产或权利的所在地,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曾作过阐述或说明,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英国的戴西和莫里斯在其所著《论冲突法》一书中就结合英国的实践,对权利财产的所在地如何确定作了概括说明。他们指出:权利作为财产,其所在地总体上通常被视为该财产能得到追索或执行的地方;债(指非判决之债)的所在地为债务人住所地;盖印契约之债的所在地为该契约本身所在地;判决之债的所在地为判决存档地;票据债券以及其他通过交付而转让的证券,其所在地为该票据、债券或其他证券的现实所在地;公司股票的所在地为依公司成立地法律能对股票做有效处分的所在地,如股票转让登记地(须经登记才可有效转让时)或股票通常所在地(股票通过交付即可转让时);根据契约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求偿权,其所在地为可提起该诉讼的地方;对死者财产的权益,其所在地为遗产管理人居所地,在不实行遗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为死者住所地;信托权益的所在地为信托财产所在地或受托人居所地;合伙份额的所在地为合伙业务经营地,在多个国家经营合伙业务时则为合伙组织的总部所在地;商誉的所在地为享有该商誉的商店所在地;专利权商标权的所在地为依该权利据以产生的法律能对其进行有效转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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