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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述及其在国际法律冲突中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物权法的社会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即指出:“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由于各国物权法与其本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发展程度等紧密联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国家性、民族性和地域性,此即物权法所谓的固有法性。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这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基本原则。

物权概述及其在国际法律冲突中的基本原则

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与之大体对应,但不完全相同。何谓物权,各国立法对此少有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指明:“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物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此为物权与债权的一大区别。由于物权往往是债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债权行使的目的和结果又常常在于引起物权的变动,因此,物权法除了确认和调整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外,还要涉及物的利用关系,规定物的流转和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则,关注和参与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显然,物权法的社会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即指出:“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按物权的客体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这是一种有重要意义的分类,主要因为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其设立、变更、消灭等效力方面有很大不同。将物权客体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基本上是对有体物的分类。[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客体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样化,因而物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及其分类比以往更加复杂。物权客体仅限于有体物还是也包括无体物,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规定。而实际上,像电、热、气这类无体物成为物权客体早已是事实,就是空间和信息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信息使用权的出现。[2]另外,权利是否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也存在意见分歧。事实上,有的国家把某些权利直接分别划归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如法国;有的国家则规定某些权利分别准用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则,如意大利;有的国家又规定某些权利视为动产,如日本。许多国家还把权利质权直接规定在物权法或担保法中,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权利并非真正的物权,它只是与物权相类似的一种变种,故使其准用物权之规定而已,可称之为“准物权”。[3]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指明:“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www.xing528.com)

由于各国物权法与其本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发展程度等紧密联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国家性、民族性和地域性,此即物权法所谓的固有法性。[4]其结果是物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随处可见且尖锐突出,需要国际私法对其加以调整。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这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基本原则。它产生的历史十分悠久,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已成为物权领域运用最为广泛的冲突原则,其适用的范围及例外在各国已渐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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