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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制和同一制的评价及比较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区别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既然在继承准据法上,无论采用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存在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为求二者的适当协调,在涉外继承方面,许多国家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评价及比较

无论是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区别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对此,很多学者都提出了批评。其中,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就认为:“在现代法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动产的无遗嘱继承和不动产的无遗嘱继承采用不同的冲突规则。”[8]

在英国的一个案例中,区别制的这种缺陷表现得尤为明显,该案中的被继承人Re Collers,他的大部分遗产都位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巴巴多斯,位于英国的一小部分遗产中包含不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他的妻子从位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遗产中获得了100万美元后,又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位于英国的不动产中获得英国法所规定的法定份额。如果在本案中对被继承人的整个遗产均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则被继承人妻子依据死者住所地法对整个遗产的权利要求因其获得100万美元而已全部得到满足。由于英国采用分割制,法官判决:虽然被继承人的遗产指其在全世界的遗产,但是英国有关的继承法仅调整位于英国的不动产继承,而不能在由死者住所地法所调整的继承所涉及的遗产上产生权利。因此,尽管被继承人的妻子已从位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遗产中获得了100万美元,其依据英国法在位于英国的不动产上的权利要求并未就此得到满足,其仍有权利再从位于英国的不动产中获得英国法所规定的法定份额。不过法官又对其上述判决表示遗憾,认为死者的妻子因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而获得过度的利益是不公平的,并对分割制进行了批评,认为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关于要求对位于英国的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住所地法的原则缺乏合理性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9]

在继承的准据法上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上的简便易行。因为依照这种制度,不论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于多少国家,也无论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将其视为一个单一财团,由一个法律对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承份额等作同一裁决。而且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将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样显然可以避免在采用区别制时常碰到的麻烦和困扰。(www.xing528.com)

不过同一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或住所国境内,而且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和遗产所在地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有很大差别,那么根据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继承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一定能为该外国所承认和执行。反之,对于某外国被继承人留在采用同一制国家的不动产,如果他的属人法关于不动产继承的规定与自己的法律有重大差别,那么该采同一制的国家也会无视该被继承人属人法中的不同规定,而最终适用其内国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一制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便利,但它又导致了适用法律的机械性和单一性,这种近乎绝对的法律选择方法,与历史上严格的“属人法”和“属地法”的二分法似无什么区别,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强调的灵活、公正的价值趋向却显得格格不入。

既然在继承准据法上,无论采用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存在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为求二者的适当协调,在涉外继承方面,许多国家都接受反致和转致。例如,日本是采用同一制的国家,按照《日本法例》,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根据该法第32条的规定,其在继承问题上无疑也是接受反致的,如一个采区别制国家的公民死后在日本遗留有不动产,对于该不动产继承,日本法院就会根据该外国死者本国的有关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的冲突规范而最终适用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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