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监护关系中的弱者一方是被监护人,上述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另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既适用于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适用于监护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等其他监护问题。
【思考题】
1.请举例说明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有何突出特点。
2.说明并评价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3.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对确定准据法是如何规定的?
4.说明并评价我国关于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在有关收养、扶养和监护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中,有哪些规定值得注意和研究?
【注释】
[1][英]莫里斯著,李东来等译:《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47页。(www.xing528.com)
[2]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3]另外,对于注册同性伴侣关系的人身效力以及注册同性伴侣关系的解除,按照《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三章“家庭法”第27b条和第27d条的规定,它们均适用已经注册的同性伴侣的共同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无共同惯常居所,则适用双方最后(共同)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前提是其中一方仍保留该居所。
[4]靳宝兰、徐武生主编:《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2页。
[5]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页。
[6]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7]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8]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621页。
[9]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621页。
[10]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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