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确定,各国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采用这一原则的理由主要是,收养人是成立收养关系的主动一方,他要随收养的成立负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故应依其属人法决定收养的实质要件。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1项规定:“收养,依收养人本国法。”德国、意大利等国也有同样的规定。
2.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主张采用这一原则的意见认为,收养制度主要是为被收养人的利益考虑而设,依其属人法决定收养关系是否可以成立,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对涉外收养单纯或基本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不多,苏联算是一个典型。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92条第1款规定:“对收养子女的同意与批准的有关规则,应依该子女的住所地法确定。”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或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属人法。采用这一原则的理由主要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同时影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和利益,适用他们各自或双方的属人法,这样对双方的情况都能顾及,还能收到减少“跛足收养”之效。从实际情况看,采用该原则的国家确实很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收养的能力和条件适用收养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律。”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25条规定:“收养有效性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住所地法。”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2条规定,收养依收养人本国法,但如果被收养人本国法规定收养须经被收养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同意的,遵守该规定才为有效收养。1980年《多哥家庭法典》第711条第1款规定:“收养的条件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双方都涉及对方国家法律的,应同时满足对方国家法律的要求。”(www.xing528.com)
4.适用法院地法。在英、美等国,收养关系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收养宣告而成立的,故认为应依法院地法决定收养的条件。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89条指出:“法院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是否准许收养。”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77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在瑞士的收养,其条件依瑞士法律;在瑞士提起收养无效的诉讼,适用瑞士法律;在国外成立的收养关系,只有依瑞士法律无效的,才能认定其为无效。
5.适用支配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一些国家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收养子女,规定适用支配其婚姻效力的法律。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22条规定,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的收养,依支配婚姻一般效力的法律。作类似规定的还有法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多哥等国,它们与德国一样,都将属人法规定为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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