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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关系的国际法律适用公约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2~8条作了详细规定,条文之多,反映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复杂程度。对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公约》第3条规定其适用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公约还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国籍,则以其最后共同的法律为夫妻本国法。依《公约》第7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未指定其他法律,即使其国籍或习惯居所发生变更,按公约确定适用的法律仍继续适用。

关于夫妻关系的国际法律适用公约

(一)1905年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

对于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在第1条规定其适用双方当事人本国法,并指出人身权的行使非依行为地法认可的方式不得为之。该规定意味着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本国法确定,而其权利的行使则须符合行为地法规定的方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2~8条作了详细规定,条文之多,反映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复杂程度。

《公约》第5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依结婚时丈夫本国法;如果契约为婚姻存续期间缔结,则依契约缔结时的夫妻本国法;如果夫妻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则依该法律确定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对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能力,《公约》第3条规定其适用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依《公约》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缔约方式均为有效:①契约缔结地法;②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③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本国法。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缔结财产契约,按《公约》第2条规定,婚姻对夫妻财产的效力依结婚时丈夫本国法,不管夫妻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公约》第7条规定,对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法律置于特别土地制度之下者,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

《公约》第9条特别指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新的共同国籍时,《公约》第1、4、5条规定的应该适用的法律为新的夫妻本国法。可见,公约对部分准据法采用了可变主义。公约还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国籍,则以其最后共同的法律为夫妻本国法。

(二)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共有4章31条,其中第二章是关于确定准据法的规定,为《公约》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1.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公约》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在结婚前和结婚后可以指定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

(1)婚前可以指定的法律。依《公约》第3条规定,夫妻财产制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指定的下列法律之一支配:①指定时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②指定时当事人一方的习惯居所地法;③当事人一方确定婚后设立的第一个新的习惯居所所在地法。(www.xing528.com)

(2)婚后可以指定的法律。依《公约》第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指定下列法律之一支配其夫妻财产制:①指定时夫妻一方的本国法;②指定时夫妻一方的习惯居所地法。

(3)指定不动产适用的法律。依《公约》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婚前或婚后指定的法律均适用于他们的全部财产,但他们不论是否指定了法律,均可专门指定其全部或部分不动产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并可以指明将来取得的不动产也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4)指定法律的必要条件及方式。《公约》第1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指定法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该法律确定。至于指定法律的方式,依《公约》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指定法律应该作明文规定,或从夫妻财产契约的条款含义中确实显示出来,前者须符合指定的法律或夫妻财产契约缔结地法律规定的方式,且不论情况如何,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写明日期并加以签名。

2.当事人未指定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在其婚后所设立的第一个习惯居所所在地法律,但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则应适用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①该国成为缔约国时按《公约》第5条规定作出声明,表示不排除该国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②该国不是缔约国,而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该国法,且当事人双方在其婚后设立的第一个习惯居所是在下列两国中的一国:其一,按《公约》第5条规定作出声明的国家;其二,该国不是缔约国,而依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③当事人双方婚后未在同一国家设立其第一个习惯居所。《公约》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同一国家设立习惯居所,也不具有共同国籍,其夫妻财产制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准据法的不变与可变。依《公约》第7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未指定其他法律,即使其国籍或习惯居所发生变更,按公约确定适用的法律仍继续适用。但《公约》又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既未指定法律,又未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则应适用夫妻双方习惯居所地法,用以替代在它之前一直适用的法律,替代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分别开始于:①该习惯居所设在夫妻双方共同国籍国的,为该习惯居所设定时,或为夫妻双方成为该习惯居所所在国国民时;②结婚以后夫妻持续保有该习惯居所超过10年时;③仅因为夫妻双方结婚以后未在同一国家设立其第一个习惯居所,而得以依据《公约》第4条相关规定对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的,为该习惯居所设定时。

《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公约》第7条替代原有法律而适用的新法,仅对替代之后的将来产生效力,而不适用于替代之前夫妻双方原有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指定新法律支配其全部财产,只要不有损于《公约》第3条和第6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同时也不会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4.夫妻财产制与第三人的关系。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夫妻财产制对其有何效力,依《公约》第9条规定,由公约指定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确定,但缔约国的法律可以规定,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在该缔约国设有习惯居所的,该夫妻一方不得以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对抗第三人,除非已履行该法所要求的公示或登记手续,或者其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该第三人已经知道夫妻财产制所适用的法律。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也可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不动产法律关系作类似规定。

5.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所适用的法律。《公约》第12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须符合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或契约缔结地法的规定方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夫妻财产契约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写明日期并加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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