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确认和保护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夫妻财产制,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指在婚姻当事人婚前或婚后未订有关于处理其财产关系的有效契约时依法律规定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或婚后订立有效契约的方式来决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各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巴西、荷兰等国规定夫妻婚前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法国、意大利等国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采用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一些国家将夫妻关系视为特殊的契约关系,尤其在夫妻的财产权方面,许多国家更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而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同样也应该可以约定适用于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这样的主张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出现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例如,1959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如果夫妻结婚时订立了契约,则夫妻财产制适用第7条确定的法律。该第7条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共同选择的法律。与此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如选择法律的方式,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国规定当事人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必须采用明示或书面形式。再如选择法律的范围,意大利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夫妻一方的本国法或选择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法,瑞士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共同住所地法律或结婚后准备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夫妻一方的本国法律,日本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夫妻一方的本国法或夫妻一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一些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规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采用这种做法的有希腊、匈牙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多哥、突尼斯等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则将属人法规定为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应该适用的法律。
对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属人法可以适用的情况如何处理,各国采用与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式,只是最后适用的法律除了法院地法或一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以外,有的国家(如突尼斯)出现了适用婚姻契约缔结地法律的规定,有的国家(如土耳其)还出现了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www.xing528.com)
关于适用旧的属人法还是新的属人法,各国有不同规定。例如,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24条规定,婚姻财产制适用最初的婚姻住所地法,住所的变更不改变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无论财产的取得是先于或后于住所的变更。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先后设有不同的婚姻住所时,也仍然适用最早的婚姻住所地法律。这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不变主义。与此不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在其题为“婚姻财产”的第三节中,第54条规定婚姻财产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第55条又规定:“夫妻双方移居其他国家的,适用他们新的住所地法律。新法的效力溯及至婚姻缔结之时。”这体现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可变主义。对于准据法的可变主义和不变主义,均存在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反对可变主义的意见主要认为,准据法可变会纵容法律规避,使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赞同可变主义的意见则主要认为,当事人既然改变与其婚姻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国籍或住所,适用新的属人法更符合他们的意愿和利益。
3.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其属人法和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做法将夫妻财产关系分为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前者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适用属人法,后者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样做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使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与物权及继承的准据法保持一致,并使不动产关系的判决容易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这种分割处理的做法主要为英、美等国采用。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57条规定,夫妻一方能否因婚姻而取得另一方结婚前所享有的动产权益,适用与夫妻及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州的法律,该州通常为结婚时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州;第258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取得的动产所享有的权益,适用与夫妻及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州的法律,对该州的确定在夫妻双方未作法律选择时优先考虑动产取得时的夫妻住所地州;第233条和第234条规定,婚姻对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既有的土地权益的效力和在结婚后所取得的土地权益的效力,均依土地所在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州实体法处理此类问题。
总的看来,比较多的国家还是不采用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确定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做法,认为那样会使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复杂,而不如将动产和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关系统一到同一法律的支配之下,这样更加简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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