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者规定了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法院;后者的规定集中在离婚或分居判决的承认方面,属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可见,当事人请求离婚或分居,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对于如何确定对离婚或分居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公约》第5条作了详细规定。
在海牙的国际私法公约中,关于离婚及分居的有两个:①1902年的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②1970年的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前者规定了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法院;后者的规定集中在离婚或分居判决的承认方面,属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现仅对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定作一简介。
依《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只有当夫妻本国法和起诉地法均有允许离婚或分居的规定且其均认为当事人具有离婚或分居的理由时,才可以提出离婚或分居的请求。可见,当事人请求离婚或分居,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但《公约》第3条也规定,如果起诉地规定或允许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则可以仅依当事人本国法处理离婚或分居请求。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依《公约》第8条规定应适用夫妻双方最后共同本国法。(www.xing528.com)
《公约》第7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对于如何确定对离婚或分居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公约》第5条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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