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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结婚规定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处理涉外结婚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对属于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内容也均有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结婚。对于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及外国侨民必须分别持有哪些证件或证明,民政部的规定也作了详细列举。可见,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要缔结有效婚姻,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涉外结婚规定优化

(一)《民法通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从20世纪80年代到2011年4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中,如1983年8月26日由民政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1988年3月31日由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8日由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

1.《民法通则》的规定。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没有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可以理解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47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只是涉外结婚的一种,因为该条并未覆盖所有的涉外结婚,例如,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中国人和中国人缔结涉外婚姻(如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定居国外的大陆公民或港、澳、台居民)。

2.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国民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处理涉外结婚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对属于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内容也均有涉及:

(1)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第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2条指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民政部的规定还指明,我国的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均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对于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及外国侨民必须分别持有哪些证件或证明,民政部的规定也作了详细列举。

第二,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3条指出:“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关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可见,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要缔结有效婚姻,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另外,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有效。但在我国境内办理领事婚姻,并不免除当事人双方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义务。

第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登记结婚。根据民政部《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于登记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须分别持有哪些证件或证明,民政部发布的上述《规定》和《办法》有详细列举。(www.xing528.com)

(2)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第一,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参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凡双方均为华侨的男女,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在驻在国的我国使、领馆结婚的,只要驻在国法律允许,我国使、领馆可以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可见,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上述情况下是适用我国法律的。另一方面,根据上述《若干规定》,为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缔结婚姻,也鼓励他们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但如果该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规定的,我国不能承认该婚姻有效。可见,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使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其居住国法律,也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有关实质要件的规定。

第二,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外结婚。民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国人员居住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出国人员可向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登记结婚,出国人员进行结婚登记应符合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出国人员也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结婚登记,如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则承认其有效。可见,出国人员在国外结婚,采用领事婚姻的方式则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依我国法律,如在居住国登记结婚,实质要件也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管理办法》还规定,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所称“结婚条件”,即指结婚的实质要件。对其按顺序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是第21条首先规定的要求,而婚姻缔结地法律的适用,按第21条的规定实际上也等于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而当事人共同或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均为属人法。可见,第21条相当重视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这与《民法通则》第147条对结婚仅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显然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结婚手续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对其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有利于当事人在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减少法律障碍

从上述两条规定看,其与《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如调整范围是否仅限于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否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作不同规定,是否仅规定婚姻缔结地法律的适用,等等。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就此完全废除,因为它仍存适用的机会。例如,现实中一个中国公民和一个外国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双方在第三国缔结婚姻,该国不存在任何一方的习惯居所,以后如果在中国需要确定他们这一婚姻是否有效,由于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中无从得知应当对其适用什么法律,这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当然,如果将上述例子的男女双方变为一对外国人或一对中国人,则可以考虑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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