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国际上普遍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该自然人的属人法,只是对属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遵循了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并以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符合世界上最新的立法趋势。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从该条立法规定看,有三点不足之处:①在主体方面,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而未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②语句不完整,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不是必须,它还包含其他选择。在该条中,完整的表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③对该条中的“定居”一词理解上易产生歧义。在理论界,有学者将其理解为在国外有长期居留权,[22]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住所地国,[23]那么既没有在国外有长期居留权,也未拥有法律上住所的我国公民(如留学生),其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呢?在此很难找到明确的答案。

由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又对此作了三条补充说明: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该补充说明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①规定较为繁杂,逻辑混乱,缺乏基本的立法原则,没有规律可循。②法律概念不清,仍然沿用“定居”和“住所地”的概念。住所地,在我国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对于非我国公民的住所地的确定却未有任何规定。③仍缺乏可操作性。如如何界定无国籍人的“定居地”、“住所地”等。

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该条规定基本上反映了国际上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即在商业交往中,一个人依照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就不能根据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主张其无行为能力。

上述司法解释和有关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整体看来还很混乱,没有规律可循,而且有遗漏之处。(www.xing528.com)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国际上普遍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适用该自然人的属人法,只是对属人法的理解有所不同。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遵循了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并以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符合世界上最新的立法趋势。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内外国人杂居和相互交往日增,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内国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安全,在某种情况下,也需要采用行为地法判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中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做法并不全面,因为只涉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适用情况,没有对相反情况作出规定,此条应该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对自然人行为能力准据法的例外情况作出全面的规定。而《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弥补了这一不足,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