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规定的优化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规定的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认定简便,易于操作,能够适应现代社会自然人流动加速的需要,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反映了国际上关于自然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最新的立法趋势。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规定的优化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适用自然人的属人法,主要理由是,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人的这种属性是受一国伦理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条件决定的,因而只应适用他的属人法来判定。[21]但是,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完全相同。目前世界上对此有三种态度:①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属人法是指国籍国法,或称本国法;②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属人法是指住所地法;③一些国家主张,对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对在外国的内国人,则以其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特别是住所地法或经常居所地法是合理的选择。采用住所作为连结点主要是因为住所相对于国籍来说与自然人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体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一种尊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住所地法,可以使法院减轻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进行查明的负担,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当然适用住所地法,在认定住所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很难断定,近年来,各国立法均采用惯常居所即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以替代住所地。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认定简便,易于操作,能够适应现代社会自然人流动加速的需要,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反映了国际上关于自然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最新的立法趋势。

2.关于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宣告死亡人的婚姻效力,若被宣告死亡人的妻子已经再婚,那么如何对待其第二次婚姻的效力?对此,各国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失踪人必须承认其过去的婚姻因其妻的第二次婚姻而解除。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的法律则倾向于保护前一婚姻。瑞士则规定,如果失踪人的配偶在第二次结婚前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以前的婚姻,则这个婚姻即已确定解除。如果未经法院明确解除,则失踪人重新出现时,失踪人与其前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恢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www.xing528.com)

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管辖权问题,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问题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紧密相连,应该结合起来确定连结点。选择经常居所地而不是国籍作为连结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宣告失踪或死亡,主要是影响了被宣告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被宣告人经常居所地国和国籍国分离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因此,经常居所地法适用于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就更为合理。对于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采用经常居所地法更具有实际意义。也有学者建议,对于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为保护我国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可进一步补充规定,如果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财产,或者该法律关系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