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①法人的权利能力和其行为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所以,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健康等因素的影响,公民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团体意思不同于个人的意思,而是一种意思的综合,因而法人实现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公民实现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19]综上可以看出,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同其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是完全一致的。(www.xing528.com)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是不同的。例如,在法人的认定上,法国法对于任何民事的或商事的合伙都赋予人格,即都承认其是法人,意大利法只承认商事合伙是法人,而英国法、德国法、瑞士法则拒绝把合伙作为法人实体看待;[20]在法人的成立要件上,德国商法认为登记是公司的成立要件,而日本法则认为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在法人活动是否受其章程限制方面,英国法规定公司的权利受其组织章程的限制,超出其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的行为无效,而德国法却无此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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