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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国法内容确定规定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对外国法内容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我国的外国法内容确定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第一次在法律规则中明确了外国法的查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1.原则上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在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为准据法时,当事人才有提供外国法的义务。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和中外法律专家。

2.在当事人协议选择某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其有向法官提供外国法内容的义务。在此情形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外国法的内容没有异议,法院对该外国法的内容可直接确认并予以适用,无须进行再次审查。当事人对外国法内容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www.xing528.com)

3.不能查明外国法时,直接适用作为法院地的中国法。

4.在外国法适用错误方面,由于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没有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别,根据“有错必纠”原则,对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无论是属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属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要求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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