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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①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②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又如德国,虽然其基本上将外国法视为法律,但其认为本国最高法院只负责对本国法律作出正确和统一的解释,因此也不接受当事人以外国法适用错误为理由提起的上诉。因此,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与适用内国法的错误一样,应该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方式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①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②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在形式上也属于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但本质上却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所发生的错误,具有违反内国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这一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www.xing528.com)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解释或适用,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1.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希腊等欧洲大陆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中,最高法院只负责“法律审”,它们必须接受下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其职责只限于复审下级法院根据事实所作出的法律结论,因此,不受理以下级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起的上诉案件。既然把外国法视为事实,那么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就不得上诉至“法律审”法院。又如德国,虽然其基本上将外国法视为法律,但其认为本国最高法院只负责对本国法律作出正确和统一的解释,因此也不接受当事人以外国法适用错误为理由提起的上诉。

2.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芬兰及英、美等国采取这种做法。英美国家虽然在传统上将外国法视为事实,但它们的上诉法院是可以审查事实问题的,因此可以对下级法院关于外国法的认定进行审查,对外国法的适用错误问题,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从理论上讲,外国法的适用是基于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实际等于适用内国法。而且,让下级法院对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在解释上作最后决定,却不允许最高法院加以审查,是很难认为其合适的。因此,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与适用内国法的错误一样,应该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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