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冲突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所以,对于法院地国而言,识别冲突就是指依内国法识别抑或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将识别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首推德国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康恩于1892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一文中,首次对识别问题予以讨论。不久,法国学者巴丹(Bartin)于1897年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定性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讨论。后来,美国学者劳任森(Lorenzen)和英国学者贝克特(Beckett)分别于1903年和1934年将之介绍到美国法学界和英国法学界。从此,识别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中逐步成为一个基本问题。康恩和巴丹认为,即使两国有相同的冲突规范,如果其冲突规范中的法律概念并不相同,也会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分类,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康恩将此情况称为“隐存的法律冲突”(latente gesetzes kollisionen),巴丹称之为“识别冲突”,英国学者戴赛和莫里斯则直接称其为“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conflict between conflict rules),并且认为,即使世界各国都适用统一的冲突规则,只要它们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不同,在包括同一事实构成的案件中,它们对事实的法律性质仍会有不同的认识,因而还会导致冲突的产生。
在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产生,有以下几种原因:
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法国法将此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美国法则视之为婚姻形式问题。依法国法进行识别,应援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定其有无结婚能力,而依美国法进行识别,则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www.xing528.com)
2.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尽管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有相同的冲突规范,但各国对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赋予的法律含义却不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冲突规范含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各国法律都主张“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各国对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却有不同理解,同样是蜂房,法国法将其列入动产范围,而荷兰法则将其纳入不动产范围。
3.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例如,关于时效问题,一些国家将其划分到实体法范畴,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其划归程序法范畴。如果属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如果属实体问题,则需依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行确定准据法。因而不同的归类,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英国法院1933年受理的普拉扬诉柯伯案(Societt Prayonv.Koppel)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一个以德国法作为准据法的合同。依据德国法,该合同纠纷已过诉讼时效,但依英国法,尚在诉讼时效之内。因此,英国法院面临这样的问题:若依德国法进行识别,时效问题属于实体法范畴,因时效已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得不到支持。但若依英国法进行识别,时效问题属于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英国法得以适用,原告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结果英国法院依英国法进行识别,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还会出现一国法律规定的制度或使用的法律概念在另一国法律中没有的情况。例如,许多国家有占有时效的制度,而我国则只有诉讼时效制度,因而也需要通过先进行识别,然后才能适用适当的冲突规范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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