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准据法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准据法首先必须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实体法。例如,各国的民法、合同法等都有资格成为准据法,因为这些法律都是实体法。但是我们平常不能叫它准据法,只有冲突规则将其显现出来了,才可以称其为准据法。还要注意的是,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引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的范畴。
可以成为准据法的法律有两种:①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包括所有民商事法律中的实体规则,如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法等。它既包括内国法,也包括外国法。②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则,只有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它们作准据法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拘束力。所以,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常常被合同当事人选择为合同的准据法。(www.xing528.com)
目前,关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能否作为准据法尚有不同主张,有人把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视为一种新发展的准据法,就像本书的观点一样,它符合准据法的两个法律特征:①它是实体法;②它可以通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这一法律适用规则选择适用。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直接适用的,不需要冲突规范去指引,因此不属于准据法。
2.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某国的民商事法律如果经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就成为准据法,如未经冲突规范指引,就不能称之为准据法。例如,一个国家国内的某些专用实体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不需要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所以不是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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