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人法(lex personalis)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属人法有三种不同的原则:①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②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③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逐渐成了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已经将居所地法(lex sedis)纳入了属人法的范畴。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的条款中使用的连结点为“经常居所地”。有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谁优谁劣的争论存在多年,不同国家采用哪一种原则,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点很重要:①人口的进出;②法域的构成。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倾向采用本国法原则,有大量移民涌入的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原则。一国有不同法域(即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时,则一般倾向于采用住所地法原则。
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一般就是法人的国籍所属国法律,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内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往,一般是把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不动产物权的冲突原则,但后来许多国家也将其扩展适用于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其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等。
(三)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其理论基础是“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起初主要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多种多样,所以,行为地法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例如:①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③婚姻举行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一般用来解决跨国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缔结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④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一般用来解决国际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四)法院地法(lex fori)(www.xing528.com)
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五)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是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即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当法院采用这一系属公式时,表明它承认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故又叫做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原则”。它主要用来解决国际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近年来,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甚至动产物权等领域也被采用。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律(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是指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重要、最真实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它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得到真正确立和发展是近几十年内的事情。目前,它既是一条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指导原则,又作为一个系属公式出现于许多冲突规范之中,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尤其是国际合同关系。一些国家还将其适用于侵权行为和家庭关系方面。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在合同、侵权、区际冲突等方面明确规定适用该原则,而且在该法的“一般规定”中将其作为一般原则予以运用。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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