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该待遇制度是以国家间缔结条约为依据,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授予国,接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授予国和受惠国以外的任何第三国称为最惠国。最惠国待遇一般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条约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被称为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通常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而适用范围通常又根据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①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②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具许可证的发给;③海关手续;④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⑤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⑥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⑦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为例,GATT第1条规定:“在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或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对进出口货物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货物相联系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缔约国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类似的产品。”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共同遵守的WTO各项协定,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角度,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要求各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实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本是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他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往往通过受惠国的法人、自然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到的待遇加以实现。因此可以说,最惠国待遇在于保证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www.xing528.com)
在长期的条约实践中,形成了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法律类型:①按国家关系来分,最惠国待遇可分为互惠的和非互惠的两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最惠国待遇;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单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②按给予的权利范围来分,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限制的和有限制的两种。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最惠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涉及各方面的民事权利;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明确规定某种权利给予最惠国待遇。③从给予的条件来分,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给予第三国最惠国待遇时,应是“自动的、无条件限制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最惠国待遇,应以受惠国给予施惠国同样的权利为条件。目前,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有限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作为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一项制度也存有例外,主要是: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除以上两种主要待遇制度外,还有普遍优惠待遇和税收优惠待遇。所谓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普惠制具有以下特点:①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性,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实则广义的优惠待遇制度,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待遇。税收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专门针对税收所给予的特别优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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