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开展得较晚,法律冲突问题在欧洲大陆已讨论了几百年,可英国对此并没有给予多大的关注,其原因是因为在18世纪以前,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到了18世纪,英帝国势力不断扩大,商业日益繁荣,英国的普通法与英国统治下的各国法律经常发生抵触,这时,英国排斥外国法的态度终于开始转变。1775年,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1705~1793年)在审理霍尔曼诉琼森(Holmanv.Johnson)案时,首次将商法(此前商法一直被视为普通法以外的一种国际惯例)和普通法合二为一,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外国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英国将这一原则奉为英国冲突法的基础。19世纪初,美国学者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传入并在英国产生巨大影响。随着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艾伯特·维恩·戴西(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年)《法律冲突论》一书的出版,英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
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戴西把他的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原则有: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第一原则)。②如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二原则)。③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④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关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的效力(第六原则)。戴西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www.xing528.com)
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矛盾。许多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依外国法律取得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因为保护某一权利,无非就是承认赋予该权利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因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一旦脱离了创设它的法律,就将不复存在。
戴西的既得权学说尽管存在矛盾,但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在英国获得成功,而且还越洋传到美国,为美国学术界全面接受,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