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33]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独立不仅仅是调整国际公法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也同样是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最重要原则。在国际私法上,国家主权独立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独立。在立法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从自己国家和公民利益出发规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决定是否参加某个国际条约,是否承认某个国际惯例。在司法上,针对外国请求予以司法协助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认为予以司法协助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本国国家利益或安全,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该请求。
2.主权平等。在国际私法上谈到主权平等,最主要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完全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互不从属,平等共存。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优于或高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这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理解:①从法律冲突的基础来讲,法律冲突是平等法律之间的冲突,如果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从属关系,存在优劣关系,那么实际上法律冲突就已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不同国家应相互尊重、相互承认对方法律,特别是民商事法律的效力;②在当事人法律地位方面,国家应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对他们的权利给予同样的保护,不应有歧视;[34]③反映在司法实践方面,不同国家应该在司法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在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形下,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安全。(www.xing528.com)
3.主权协调和合作。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愈发紧密。国际社会正在或者已经步入全球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利益共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国家主权在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传统主权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因此,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要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加以协调和合作,即在立法上,或者通过参加国际条约的方式,或者在国内立法上遵循国际上的习惯做法,使各国法律得以最大限度地协调;在司法上,各国应尊重彼此的司法管辖权,增进司法合作,以改善国际民商事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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