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立法渊源就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定和表现国际私法的规范。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渊源。在历史上,除了中国唐代《永徽律》中有个别立法规定外,较为普遍地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从18世纪下半叶以后才真正开始。[23]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国际私法规范体现在各国国内法中。特别是到了20世纪后期,有许多国家开始采用法典的方式来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这表明国际私法规范在立法形式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内容来看,国际私法规范主要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不过,由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水平还参差不齐,主要有三种不同立法方式:
1.散见式,即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或零散地规定在民法或其他法典的各相关章节之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国际私法规范在总则、权利能力、婚姻、继承等章节中都有所体现。除法国以外,还有诸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29年《荷兰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等也都采取这种立法形式。这种散见式立法的缺陷就在于缺乏系统性,适用起来较为困难。
2.专编或专章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当中设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的不断发展,散见式立法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到19世纪中叶时,有一大批国家在民法典中开始采用这种方式以取代散见式立法方式。比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46年《希腊民法典》、1948年《埃及民法典》等,均采取这种方式。我国在2011年以前也采取这种方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就专门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海商法》第十四章规定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第五章规定了有关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还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仲裁法》第七章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等。不过,这种方式虽然比较集中地将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在单独的章节之中,适用比较便利,但由于受到法典本身内容和篇幅的限制,不可能全面反映国际私法的全部内容。(www.xing528.com)
3.法典或单行法规式,即以专门的法律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这种立法形式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为先导,国际私法开始出现法典化或单行立法化趋势。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国普遍制定和颁布了国际私法法典。[24]20世纪末,西欧各国也开始国际私法法典化进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以及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其中,瑞士法典是迄今为止国内立法中最全面、最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这种立法方式可以说是国际私法立法上的最高形式,其优点是不仅系统性强,且具有很高的完整性,涉及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因此,它必将成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我国也于2010年10月28日以单行法的形式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